郑州商品交易所基差贸易业务指引
第一条 为保障郑州商品交易所(以下简称交易所)综合业务平台(以下简称平台)基差贸易业务的正常进行,根据《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》、《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及中转仓单管理办法》和《郑州商品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管理办法》,制定本指引。
第二条 基差贸易,是指买卖双方以某月份期货合约价格为计价基础,加上双方商定的升贴水,来确定商品价格的现货贸易活动。
第三条 基差贸易的标的是交易所上市的期货品种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品种。
第四条 参与基差贸易的客户,应当具有相关商品的经营资质。
第五条 基差贸易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上午9:00-11:30,下午1:30-3:00。
第六条 基差贸易的交易方式包括挂牌交易和协商交易。
第七条 采用挂牌交易的,实行双边约定清算。采用协商交易的,可选择双边约定清算或双边指令清算。
第八条 基差贸易的交易指令包括货物的品种、品级、数量、买卖方向、交收方式、最后点价日、参考期货合约、升贴水、仓库、附属合同等信息。
其中,交收方式分为仓单交收和现货交收;最后点价日是双方可以点价的最后一个交易日。采用双边约定清算的,需当日完成点价;附属合同应当包含违约情形认定及处理等条款。
第九条 买卖双方就升贴水达成一致后,生成待点价合同。选择双边指令清算的,交易所根据双方指令冻结或调整保证金。
第十条 从生成待点价合同开始到最后点价日闭市之前,一方发起点价,另一方确认后,待点价合同转为基差贸易合同。
第十一条 点价成功后,交易所收取交易双方手续费。
第十二条 基差贸易合同生成后,买方发起交收申请,交易所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并冻结买方货款:
冻结货款=(期货点价+升贴水)×交收数量(手)×交收因子
上述公式中,期货点价由双方参考期货合约价格确定,作为现货交收价格的基础;实行双边约定清算的,交收因子为相应品种的期货交割单位;实行双边指令清算的,交收因子为1吨/手。
第十三条 买方发起交收申请后,卖方进行交收确认并配货。采用仓单交收的,卖方选择仓单进行配货,买方确认后,交易所办理仓单过户。采用现货交收的,卖方选择现货进行配货,由买方确认收货。
采用棉花仓单交收的,买方确认收货时,交易所根据公定重量重新计算并冻结货款。
第十四条 交易所办理仓单过户或买方确认收货后,卖方申请划转首付款。首付比例由双方在办理交收时协商确定。
第十五条 卖方收到首付款后,应当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(普通)发票,发票可一次全额或多次分笔开具。买方收到发票后,应当及时确认。买方确认后,交易所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并划转剩余货款给卖方:
划转剩余货款金额=(总货款-首付款)×(开票金额÷总货款)
第十六条 最后点价日闭市后,待点价合同仍未完成点价,采用双边约定清算的,待点价合同自动了结。采用双边指令清算的,在交易所根据双方共同确认的指令划转盈亏后了结。
第十七条 买卖双方协商一致,可以更改交收方式和合同了结方式。
第十八条 交易日下午2:30之后,交易所不受理各品种仓单的转入、转出及过户业务。
第十九条 发票流转事宜按照《郑州商品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管理办法》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二十条 买卖双方存在争议的,由双方按照合同自行处理。
第二十一条 本业务指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二条 本业务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